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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律师口才

2011-08-06 11:17:53 作者:中正网 来源:网络 浏览次数:0

有人说:“律师是以口才艺术为职业的。”这话道出了律师的职业特征,同时也说出了口才对律师的重要性。律师在旁人眼里始终是一个能言善辩、巧舌如簧的职业形象。

  人人都会说话,但不等于人人都有口才。

  口才,就是一个人说话的才能。通俗地讲,就是指一个人懂得什么时候讲话,该讲什么话,怎么讲话的能力。

  口才是一门艺术。一个有口才的人,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,能够把道理说清楚,很动听,使别人乐于接受;而没有口才的人,好像“茶壶里煮饺子,肚子里有货,嘴上却倒不出来。”虽然满腹经纶,却不善表达;意见同样正确,却不见得会使人感兴趣。

  俗话说:“话有三说,巧说为妙。”古人云:“巧言一席,强似雄兵百万。”古今中外历史上,能言善辩之士,俯拾皆是,富若繁星。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士烛之武,凭三寸不烂之舌,说退百万雄兵;南阳诸葛亮,用一张利嘴,舌战江东群儒,说服孙刘联合。英国历史曾有一江洋大盗,说服英王查理二世,不但免于一死,而且还得到一笔养老金。所以,有人不免夸张地说:“语言既可以把活人打入坟墓,也可以把死人从坟墓中召唤出来。”

 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,随着商务往来的频繁、贸易交流的飞速发展,口才的重要性显得比任何时候都要突出。日本某大公司在招聘人员时,专门就应聘者说话能力规定了若干不予录用的条文。其中有:

  1、应聘者声音轻如蚊子者,不予录用;

  2、说话没有抑扬顿挫者,不予录用;

  3、交谈时,不得要领者,不予录用;

  4、面谈时,不能干脆利落地回答问题者,不予录用;

  5、说话全无生气者,不予录用;

  6、说话不知所云者,不予录用。

  日本公司的这些规定,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:说话能力已成为现代社会人才的基本要求,尤其是从事商务活动基本要求。

  美国则把“口才、金钱和电脑”奉为最有力量的三件法宝。

  总之,口才、口才,重要的是在于“才”,而不是“口”。口才不仅仅是一个语言表达的问题,它应当是集口语表达、仪表、体态、风度于一体的综合形象的体现。

  一、律师口才的概念及其特征

  有人说:“律师是以口才艺术为职业的。”这话道出了律师的职业特征,同时也说出了口才对律师的重要性。律师在旁人眼里始终是一个能言善辩、巧舌如簧的职业形象。

  律师执业一刻也离不开口才,口才是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重要工具。律师接待来访、解答咨询、接受委托、参与调解,无一不需要语言的交流。尤其是在出席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时,要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或公诉人展开面对面的辩论,这就需要律师必须有能言善辩的口才。辩论发言要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,形象而不失于浅薄,锐利而不失于偏激,感人而不失于过度。总之,一个称职的律师,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,还要有准确、清楚、简洁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,这是律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志。

  律师口才,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直接进行口语表达的智慧和才能。律师口才来源于普通口才,但又区别于普通口才。它是在特殊的场所里,为了明确的目的,围绕特定的内容,以论辩说理为主的语言表达活动,受着职业特征与现实场合的制约,有其特殊的表达规律。律师口才既有法律性质,又有语言表达性质。

  律师口才具有下列特征:

  1、对象的特定性

  律师口语表达对象,是指律师工作的对象,它包括两个大类:一类是特定的人,即委托人;另一类是相对特定的人,即与律师法律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人,如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、证人及审判人员等。因此,针对不同的对象,律师应采取不同的口语表达方式。

  2、时间的特定性

  一般口语表达,并没有时间的特定性,但律师口才有其特定的时间观念。律师工作一方面受着法律规定的时间制约,另一方面也受着案件或事件发展及诉讼程序时间的制约。如调解时间、辩论时间、谈判时间等,并非均由律师控制。就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,律师进行口语表达的时间及次数也是有限的。因此,律师要想取得办案的有效成果,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其口语表达能力。由此可见,时间在律师口才的发挥中,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,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。

  抓准时机和有效利用时间,是律师口才的必然要求。抓准时机,就是要把握讲话的最好机会;有效利用时间,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。

  3、环境的特定性

  律师口才的环境,是指律师进行口语表达时,亲身感受到的场所状态,包括常规环境和非常规环境两个方面。前者是律师相对熟悉的、固定的环境,如办公室、法庭等;后者指开放的、相对陌生的环境,如一般指公共场所、流动场所等。律师在口语表达实践中,应当具有适应和善于利用环境的能力。

  4、目的的特定性

  律师口才的目的与律师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,即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。

  有了明确的目的,律师就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相应的对策,使整个口才机制能动、和谐地运转。

  二、如何练就卓越律师口才

  1、勇于改变

  勇于改变的前提是认识自己。雅典阿波罗神庙有一石碑,碑上刻有“认识你自己”五个大字,这是先哲苏格拉底的名言。他警示世人:清醒地了解自己,是做事的最大前提。对于一个迫切想拥有滔滔口才的律师而言,首先必须对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。你的普通话是否标准;嗓音是否圆润;能否不用发言提纲而讲述一件复杂的事情;能否即兴演讲,并且中心突出,条理分明;能否语言生动形象,表达声情并茂,等等。择其善者而从之,剔其不善者而改之。其次,主观上应有成功的信心。一个人穿着很滑稽的衣服上街,他想自己肯定会被别人笑话,由于内心里觉得自己像个小丑,于是他真的就成了小丑。

  2、精于学习

  提高律师口才的最根本途径就是“学习”。“学习”包括三方面的内容,即学看、学听、学说。其中看、听是向别人学习,说是直接提高自己。

  学看是初为律师的人提高口才艺术的有效途径。“看”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:

  一是多看理论书籍和体会文章。有关口才艺术的理论书籍有很多,通过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口才艺术的特点和规律,掌握各种语体的内部构造和生成规律,然后重点学习口才艺术的各种技能和技巧,这样对指导实际练习具有重要作用。

  二是多看精典的口语作品。古今中外名人的演讲作品有很多,如:邓析的两可之辩、宴子的两淮橘枳之辩、施洋大律师的京汉铁路命案真相之辩、美国费城律师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辩,等等。阅读这些传世名篇要认真分析其思想观点的阐述、语言修辞的特色、篇章结构的安排和表达技巧的运用,并把其中精妙之处,化为自己练习口才的营养。

  三是多看视听资料。心理学上有一个公式:一个信息的表达=15%言语+30%声音+55%态势语。因此,我们在重点分析学习演讲者思想和表达技巧的同时,更要注意观察学习其运用态势语言的艺术,揣摩其如何结合现场表述观点、选择服装、修饰仪容,如何恰当地运用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,等等。

  学听,除了接受声音信息外,还要通过大脑思维,吸收、理解所接受的信息。与此同时,要善于判断发现对方说话的声音技巧和表达艺术,吸取其特长,以提高自己说话的能力。学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:

  一是多听录音材料,包括演讲、辩论实况录音、评书,等等。在听录音时,可重点琢磨怎样准确清晰地发音,如何掌握语调的高低轻重,怎样合理地安排停顿,如何根据所表达的思想感情确定适当语速,做到声情并茂,等等。要边听边分析边体会,理解其妙处,为我所用。

  二是现场倾听。现场倾听可着重学习说者的表达艺术,包括要准确理解话语的表面意思和深层意思,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和目的。

  三是掌握说话人表达自己意图的方式和方法。

  学说是锻炼口才的实战练习。在学习了别人的经验之后,口语表达能力是否有所提高关键就取决于自己是否勤说苦练。学说,就要抓住一切机会进行锻炼。

  朗读、朗诵是律师口才锻炼的有效方法。朗读是律师把书面语言还原成有声语言,以期产生强烈的感染力。而朗诵是在朗读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,它要求律师表情、动作、形体相互配合,以发挥更强烈的感染力。通过朗读、朗诵,可以帮助律师提高说话的技巧和水平,锻炼口齿清晰,纠正不正确的发音,培养语言的表现力。因此,经常找一些材料进行朗读、朗诵是锻炼律师口才能力的重要途径。

  历史上一切口若悬河的演说家,一切口齿伶俐的交际家,都不是天生的,而是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,靠自信、勇气、勤说苦练造就而成的。

  卡耐基创办的口才训练班有一项规定:“在每一堂课里,每个人至少有一次在全班同学面前站起来讲一段话。”理由很简单,要学游泳,就得到水中去;要学讲话,就得多开口。

  3、勤于实践

  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伯基特指出:“没有出庭,什么都无从谈起。”纸上谈兵是毫无益处的。实践,为律师的各种素质提供了用武之地,使其大显身手;同时,也是律师练就口才的磨刀石,使之更趋成熟。

  一个律师的成长,除了他的天资以外,后天素质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。律师要在工作实践中,充分调动自己的感觉、知觉、思维、记忆、想象等因素,运用自己思维力、记忆力、想象力,培养工作所需的表达能力、逻辑思维能力、应变能力,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,从而更有效地开展业务。

  总之,律师口才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锻炼,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提高。

  律师口才是一种技巧,更是一门艺术。所有的律师都应根据自己个人特点和创造力形成独特的演说风格。不懈地完善自己,不懈地积累经验,提高自己的演说艺术。努力学习、探索,磨砺自己个性风格,才能使律师法口生辉,律师口才艺术之花才能常开不败。

关键词:浅谈律师口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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